




【房屋租赁纠纷咨询】承租赁了设定权房屋后的处理原则将已经设定的房屋进行出租和将已经出租的房屋设定,这两种情形在实践中都不鲜见。租赁权虽然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但是由于合同法中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使之具有了物权化的效力。由于租赁权的物权化可将其视为用益物权,权属于物权,两者均系他物权。租赁权建立在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上,而权则立足于房屋的交换价值上,故这两个他物权是不矛盾的,可以同时存在同一个物上。也就是说,设定的房屋是可以出租的,法律对此并不禁止。但是,租赁权和权在行使的过程中会产生矛盾,那么,如何处理这种矛盾呢?

住房限购政策的性质和合同解除的处理原则:住房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确实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经审查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武汉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及时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如果合同符合解除条件,而承又决意解除合同,则应及时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书,并要求出接收房屋。同时,要注意保留邮政送达解约通知的邮寄凭单,并好办理送达公证。
及时行使对合同解除的抗辩权。对于出送达的解约通知,如果承不同意合同解除,而双方又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异议期间,则承应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及时向人院起诉,否则,人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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