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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房屋合同有效: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北京市人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1年12月13日)1.住房限购政策与不可抗力: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并非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离婚武汉律师在线咨询,而是经历了一个从限贷到限购逐步加强和完善的发展过程。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标的额相对较大、与买卖双方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订立后可能出现的房地产市场风险及各种履行障碍均应当有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因此,住房限购政策在实践中不宜认定为《合同法》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
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房屋承zu人,房屋共有人,公有住房原住户,华律网武汉律师在线咨询,原产权单位,其中房屋共有人优先于承zu人。而且有限购买权必须在有效的期限内行使。承zu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zu人在出zu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武汉律师在线,承zu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仅xian于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