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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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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股权纠纷律师事务所-湖北鹰和卓律所

询盘留言|投诉|申领|删除 产品编号:477467383                    更新时间: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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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依约定期限能够实际履行,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合同处于迟延履行状态,在此期间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对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规避住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的处理原则:因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不予支持;借名人因自身条件变化或政策发生调整等原因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可以登记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律师提醒】

对于面积误差问题的处理方法,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购房合同中自行作出约定,而且一旦合同中作出了明确约定,武汉股权纠纷律师事务所,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只有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高人院解释规定的3%面积误差比的处理方法。 当然,为了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购房人好在购房合同中对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出现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情况下的各种差异处理方式均做出相应约定。

解决这一矛盾的基本原则是中的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先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二是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这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因此,根据这一原则,租赁权设立在先,权设立在后,就应优先保护租赁权;相反,权设立在先而租赁权设立在后,就应优先保护权。在确立这一处理原则的基础上,高人院相关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人将已的财产出租时,如果人未书面告知承该财产已的,人对出租物造成承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已书面告知承该财产已的,权实现造成承的损失,由承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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