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 经营模式: | 商业服务 |
| 所在地区: | 湖北 武汉 武汉市 |
| 联系卖家: | 楼律师 先生 |
| 手机号码: | 18707164185 |
| 公司官网: | yinghezhuo.tz1288.co.. |
| 公司地址: | 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19号泛悦城T2写字楼1006室 |





1、协商调解
若是二手房房主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过户的话,购房者可以适当理解下,与房主协商,换一个时间来过户也是可以的。
2、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都会将房屋产权过户时间做好约定,而且还会标明违约责任等等,若是二手房主没有按照合同时间来过户的话,就属于违约,可以直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来处理,融创武汉法律顾问是谁,可以要求房主立即过户,或者解除合同并赔偿购房者的损失。
3、去fa院起诉
上述两种方式都试过后,二手房主依旧不配合过户的话,可以给卖方发催告函,或者直接到当地fa院起诉,要求房主赔偿购房者的损失。

【律师提醒】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可以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如果出未将所售房屋出租的事实告知善意的买受人,则应当赔偿因此给买受人带来的损失。本案中,诉争房屋已经为唐女士所有,但刘先生与赵某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4年3月4日方到期,故刘先生有权继续租住房屋至租赁期满,当然其也要按照原约定向唐女士支付房租。至于唐女士因继续履屋租赁合同,而导致其不能占有、使用房屋的“损失”,因其在买房时对所购房屋租赁的事实是知情的,其无权向赵某主张赔偿,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1.购房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min fa 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zhai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zui gao ren min fa yuan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购房者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按照min fa典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融创武汉法律顾问是谁欢迎来电-鹰和卓律所由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提供。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是湖北 武汉 ,法律服务的见证者,多年来,公司贯彻执行科学管理、创新发展、诚实守信的方针,满足客户需求。在鹰和卓律所领导携全体员工热情欢迎各界人士垂询洽谈,共创鹰和卓律所更加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