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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
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本案中,赵某在将房屋出卖给唐女士时,已经告知了刘先生,刘先生并没有购买房屋的意思,所以刘先生不能再主张其优先购买权。但刘先生可以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请求认定其与赵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唐女士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是不会支持唐女士要求刘先生腾房的请求的。
1、开发商原因导致银行拒贷。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达不到预期金额或者审批未通过,举个例子,开发商的手续证件不齐全,或者银行认为开发商信誉比较低等。购房者没法办理按揭,也就没法履行合同,这样的话违约一方就是开发商,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款项,包括首付款以及其他金额。
2、购房者原因导致银行拒贷。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己的资料、证件不齐全,或者购房者达不到审批条件,缺乏还款能力等原因,导致银行审查不合格,不予发放dai款,合同不能如期履行。购房者想要解除合同,一般不予支持。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只能要么重新和开发商协定一下交款的事情,要么全款付清房款。如果两者都不选择,融创武汉法律顾问是谁,消极处理,开发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3、如果双方都没有责任。也有可能是银行的规定或者是政策突然发生了变化,导致购房者本应可以贷到款项实际却没有,双方需要各退一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功,合同上又没有此种情况的具体约定,购房者就可以通过su讼方式索要首付款。在su讼过程中,购房者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且无力购房。
【律师提醒】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可以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如果出未将所售房屋出租的事实告知善意的买受人,则应当赔偿因此给买受人带来的损失。本案中,诉争房屋已经为唐女士所有,但刘先生与赵某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4年3月4日方到期,故刘先生有权继续租住房屋至租赁期满,当然其也要按照原约定向唐女士支付房租。至于唐女士因继续履屋租赁合同,而导致其不能占有、使用房屋的“损失”,因其在买房时对所购房屋租赁的事实是知情的,其无权向赵某主张赔偿,应当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