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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这种情形既不是明显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又不完全属于保修的一般质量问题,而是介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的第三种情形,《解释》第十三条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由于对房屋质量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认定尚缺乏法定的客观标准,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一般由法官在房屋质量鉴定的基础上根据生活常识和经验,作出认定。正因这种认定标准的弹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购房人在这种情况下提出退房的请求时更要谨慎从事,好事前与律师进行充分的沟通。

1、开发商原因导致银行拒贷。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达不到预期金额或者审批未通过,举个例子,开发商的手续证件不齐全,或者银行认为开发商信誉比较低等。购房者没法办理按揭,也就没法履行合同,这样的话违约一方就是开发商,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款项,包括首付款以及其他金额。
2、购房者原因导致银行拒贷。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己的资料、证件不齐全,或者购房者达不到审批条件,缺乏还款能力等原因,导致银行审查不合格,不予发放dai款,合同不能如期履行。购房者想要解除合同,一般不予支持。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只能要么重新和开发商协定一下交款的事情,要么全款付清房款。如果两者都不选择,消极处理,开发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3、如果双方都没有责任。也有可能是银行的规定或者是政策突然发生了变化,导致购房者本应可以贷到款项实际却没有,双方需要各退一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功,合同上又没有此种情况的具体约定,购房者就可以通过su讼方式索要首付款。在su讼过程中,购房者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且无力购房。

【律师支招】
1、承在租赁前要查询租赁房屋是否存在权能限制状况。房屋作为不动产实行登记公示制度,信得过的武汉法律顾问,承在与出签约前,可以要求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并据此前往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查询,确认房屋是否存在被查封或的情形。如果不存在该等情形,则承即享有今后在租赁期内出现租赁房屋产权变动时,主张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
2、承签约后要及时要求出交付房屋。房屋交付承使用,是租赁房屋产生物权性质之法律后果的公示形式,有利于承据此对抗租赁房屋新的所有人,依法行使其合同权利。
3、及时办理租赁房屋的登记备案手续。虽然登记备案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但是有助于租赁合同有效性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