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租赁纠纷咨询】承租赁了设定权房屋后的处理原则将已经设定的房屋进行出租和将已经出租的房屋设定,这两种情形在实践中都不鲜见。租赁权虽然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但是由于合同法中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使之具有了物权化的效力。由于租赁权的物权化可将其视为用益物权,权属于物权,两者均系他物权。租赁权建立在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上,而权则立足于房屋的交换价值上,故这两个他物权是不矛盾的,可以同时存在同一个物上。也就是说,设定的房屋是可以出租的,法律对此并不禁止。但是,租赁权和权在行使的过程中会产生矛盾,那么,如何处理这种矛盾呢?

【律师支招】
1、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详细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如果承希望在租金稳定的情况下实现长期租赁,劳动法律咨询律师在线,则要严格解约的条件,通过高昂的解约成本,制约出在租金上涨行情下的解约冲动。相反,如果承本身流动性较大,希望随时能解约走人,则可以约定比较宽松的解约条件。当然,这种宽松对双方一般都是对等的。
2、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还将构成违约。因此,承在确定要解除合同时,好事前咨询律师,避免违约的发生。

住房限购政策的性质和合同解除的处理原则:住房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确实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经审查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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