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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房产案件律师信赖推荐

询盘留言|投诉|申领|删除 产品编号:473195297                    更新时间: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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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ya人未通知抵ya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ya的事实,武汉房产案件律师,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根据《民fa典》规定,抵ya期间,抵ya人可以转让抵ya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ya财产转让的,diya权不受影响。

解决这一矛盾的基本原则是中的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先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二是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这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因此,根据这一原则,租赁权设立在先,权设立在后,就应优先保护租赁权;相反,权设立在先而租赁权设立在后,就应优先保护权。在确立这一处理原则的基础上,高人院相关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人将已的财产出租时,如果人未书面告知承该财产已的,人对出租物造成承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已书面告知承该财产已的,权实现造成承的损失,由承自己承担。

以房抵债协议是否有效要分情况对待。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是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以房抵债协议有效须满足内容合法,不存在违反善意第三人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签订人具备处分房产的所有权以及意思表示真实。《民法典》第yi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xing zheng fa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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