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经营模式: | 商业服务 |
所在地区: | 湖北 武汉 武汉市 |
联系卖家: | 楼律师 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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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
1、房屋权与租赁权的冲突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因此,承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特别注意询问出并查明该房产上是否存在已设立的权,以便于更好地控制风险,避免损失。
2、对于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前在租赁房屋上已设定权的,承应要求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当权人行使权致使承不能行使承租权时,出应给与承的经济赔偿数额,届时,承可以据此要求出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
层高降低必然导致房屋使用空间减少,造成房屋居住使用的舒适度降低,因此购房人是有权要求索赔的,当然,由于《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故究竟如何确定具体的损失赔偿额,在实践中做法不一,但参照上述解释中关于房屋面积缩水时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酌情判定一个损失额的做法是比较常见的。本案中赵先生提出的诉求及其计算方法并无不妥,但由于查明开发商的规划、施工文件中载明的房屋高度确实为3.8米,24小时法律咨询热线免费,4.2米的约定是开发商的意思表示错误所造成,而并非恶意违约所造成,故按照缔约过错责任酌情判定开发商赔偿损失也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