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鹰和卓律所-东湖高新区拆迁纠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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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限购政策的性质和合同解除的处理原则:住房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确实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经审查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基于租赁房屋权利瑕疵的合同解除权。租赁房屋的权利瑕疵,拆迁纠纷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比如出擅自出租了他人所有的房屋,或第三人就租赁房屋的所有权提出了异议等;其二是租赁房屋被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在出现上述情形时,承有权依法解除租赁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建设的房屋不可等同于权利瑕疵的房屋,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设的房屋,该房屋的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而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

一般可以从以下情形考虑是否构成“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一是看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复解决,如果通过修复能够解决,一般应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确实无法修复再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二是看经修复后是否仍然存在威胁购房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如果该房屋经修复后仍然不能保证购房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购房人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三是看经多次维修后房屋是否仍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而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并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人的生活。如果是,则可提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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