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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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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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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武汉律师在线咨询来电咨询-鹰和卓律所

询盘留言|投诉|申领|删除 产品编号:470873270                    更新时间: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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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

1、房屋权与租赁权的冲突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因此,承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特别注意询问出并查明该房产上是否存在已设立的权,以便于更好地控制风险,避免损失。

2、对于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前在租赁房屋上已设定权的,承应要求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当权人行使权致使承不能行使承租权时,出应给与承的经济赔偿数额,届时,承可以据此要求出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租赁纠纷咨询】承租赁了设定权房屋后的处理原则将已经设定的房屋进行出租和将已经出租的房屋设定,这两种情形在实践中都不鲜见。租赁权虽然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但是由于合同法中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使之具有了物权化的效力。由于租赁权的物权化可将其视为用益物权,权属于物权,两者均系他物权。租赁权建立在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上,而权则立足于房屋的交换价值上,故这两个他物权是不矛盾的,离婚武汉律师在线咨询,可以同时存在同一个物上。也就是说,设定的房屋是可以出租的,法律对此并不禁止。但是,租赁权和权在行使的过程中会产生矛盾,那么,如何处理这种矛盾呢?

【分析解答】

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本案中,赵某在将房屋出卖给唐女士时,已经告知了刘先生,刘先生并没有购买房屋的意思,所以刘先生不能再主张其优先购买权。但刘先生可以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请求认定其与赵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唐女士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是不会支持唐女士要求刘先生腾房的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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