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名购买房屋合同有效: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北京市人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1年12月13日)1.住房限购政策与不可抗力: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并非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经历了一个从限贷到限购逐步加强和完善的发展过程。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标的额相对较大、与买卖双方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订立后可能出现的房地产市场风险及各种履行障碍均应当有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因此,武汉买卖房产律所,住房限购政策在实践中不宜认定为《合同法》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

房产析产是根据相关协议、法律原则和一定的标准,将共有房产这一财产分割,而分属各所有人所有的行为。一般发生于离婚、分家、继承和共买房产等民事关系上,公民后,共同生活人或者财产共有与继承人就财产如何处理,根据高人院的有关解释,一般是先析产后继承。房屋析产有以下原则:1、分割房屋是的保护房屋的整体性2、尽大可能不损害房屋现有的价值3、采取一人独有,在给他人金钱或其他方式的补偿4、采取大家共有的方式5、大家竞买的方式6、出卖该房,大家分的价款的方式。房屋析产的方式有:1、根据协议析产2、遗嘱分割3、向FAYUAN提起4、聘请律师协调、律师见证或5、其他方式。

一般可以从以下情形考虑是否构成“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一是看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复解决,如果通过修复能够解决,一般应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确实无法修复再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二是看经修复后是否仍然存在威胁购房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如果该房屋经修复后仍然不能保证购房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购房人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三是看经多次维修后房屋是否仍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而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并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人的生活。如果是,则可提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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