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体现了原理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护承的合法权益。但是,为了平衡善意买受人与承的利益,防止出卖人与承恶意、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一般应具备三个条件:其一,原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其二,租赁房屋已交付于承;其三,出将租赁房屋所有权让与第三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租赁房屋必须以交付承使用作为租赁产生物权性质之法律后果的公示形式,只有如此,承才能据此对抗租赁房屋新的所有人,依法行使其合同权利。
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承还应知道“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两种例外情况:
其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权,因权人实现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其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院依法查封的。在这两种情况下,承提出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是得不到支持的。

一、基于租赁房屋物理瑕疵的合同解除权。租赁房屋的物理瑕疵包括两种情形:其一租赁房屋出现毁损、灭失情形的;其二租赁房屋存在危及承安全或健康情形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租赁房屋具有上述瑕疵,致使承无法使用,武汉房产法律咨询,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承可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在种情形下,租赁房屋的毁损需达到严重影响承使用的程度,而且出不在承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而在第二种情形下,即使承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确保承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所知悉的,承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本案中开发商迟延办理房产证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开发商应当向王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合同中对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房产证不能取得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则王某某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主张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对开发商的该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则王某某可以根据高人相关解释的规定,享有要求开发商承担具体违约责任的选择权。其一,由于开发商迟延办理房产证已经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一年以上,故王某某有权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其二,如果王某某不选择解除合同,则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其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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