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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由于购房人办理房产证之前,必须由开发商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等基础性材料以完成房屋的初始登记,即取得实践中所谓的开发商大产权证。然后才能在此基础上凭网签的购房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由购房人取得相应的房产证。没有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这一前提,购房人是无法自行办理房产证的,所以法律规定,开发商对于购房人办理产权证负有协助义务。对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超过一定期限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根据迟延期限的不同分为两种形式,即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购房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选择适用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购房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min fa 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zhai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zui gao ren min fa yuan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购房者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按照min fa典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信得过的武汉法律顾问,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很多购房人由于对房屋质量问题的种类及其后果不了解,以至于在发现商品房质量问题后处置失当:有的小题大做,对一般质量问题提出巨额索赔甚至要求退房,结果是输了官司又赔钱;有的委曲求全,草草办理了收房手续,入住后才发现房屋有严重质量缺陷。而正确的做法是,对待商品房质量问题,必须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根据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依法提出相应的索赔要求,做到有的放矢。具体可按以下三种类型和方式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