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房屋未经验收即发现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二是房屋验收时发现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三是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经核验发现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前两种情况,房屋根本不允许交付使用。第三种情况,首先应通过检验确定主体结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在确定此前提下,买受人可依法行使索赔权利。

住房限购政策的性质和合同解除的处理原则:住房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确实会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对于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免费法律咨询热线电话,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免费法律咨询,不予支持;经审查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24免费法律咨询热线,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解决这一矛盾的基本原则是中的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先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二是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这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因此,免费24小时法律咨询,根据这一原则,租赁权设立在先,权设立在后,就应优先保护租赁权;相反,权设立在先而租赁权设立在后,就应优先保护权。在确立这一处理原则的基础上,高人院相关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人将已的财产出租时,如果人未书面告知承该财产已的,人对出租物造成承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已书面告知承该财产已的,权实现造成承的损失,由承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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