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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武汉房产变更律师事务所来电咨询 鹰和卓律所

发布时间:2021-12-14 01:32:00        作者:鹰和卓律所







什么是一房二卖?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正确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主要的义务。但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






【房屋租赁纠纷咨询】承租赁了设定权房屋后的处理原则将已经设定的房屋进行出租和将已经出租的房屋设定,这两种情形在实践中都不鲜见。租赁权虽然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但是由于合同法中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使之具有了物权化的效力。由于租赁权的物权化可将其视为用益物权,权属于物权,两者均系他物权。租赁权建立在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上,而权则立足于房屋的交换价值上,故这两个他物权是不矛盾的,可以同时存在同一个物上。也就是说,设定的房屋是可以出租的,法律对此并不禁止。但是,租赁权和权在行使的过程中会产生矛盾,那么,如何处理这种矛盾呢?




对于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这种情形既不是明显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又不完全属于保修的一般质量问题,而是介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的第三种情形,《解释》第十三条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由于对房屋质量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认定尚缺乏法定的客观标准,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一般由法官在房屋质量鉴定的基础上根据生活常识和经验,作出认定。正因这种认定标准的弹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购房人在这种情况下提出退房的请求时更要谨慎从事,好事前与律师进行充分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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