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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02 02:24:00 作者:鹰和卓律所
.借名购买房屋合同有效: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北京市人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1年12月13日)1.住房限购政策与不可抗力: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并非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经历了一个从限贷到限购逐步加强和完善的发展过程。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标的额相对较大、与买卖双方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订立后可能出现的房地产市场风险及各种履行障碍均应当有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因此,住房限购政策在实践中不宜认定为《合同法》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
【律师支招】
1、房屋权与租赁权的冲突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因此,承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特别注意询问出并查明该房产上是否存在已设立的权,以便于更好地控制风险,避免损失。
2、对于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前在租赁房屋上已设定权的,承应要求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当权人行使权致使承不能行使承租权时,出应给与承的经济赔偿数额,届时,承可以据此要求出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
本案的案由属于商品房买卖纠纷之诉,并不是环境污染侵权之诉,不须讨论环境污染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因此开发商认为其不是噪声污染的加害者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作为开发商,在进行住宅开发时应当根据小区的位置事先考虑噪声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设计要求,这是其作为卖方的义务。当然,本案中如果开发商事后能够与立交桥的主管单位协商,通过加设隔音设施降低交通噪声,使小区住宅内的噪声降低到不影响居住的范围,则也就可能不会退房了。
如果买房人在房屋交付时发现了房屋质量问题,应当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立即修理整改。否则,一旦购房人接收了房屋,则对所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就会仅履行对房屋的质量保修义务,而不会向买房人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了。这也正是实践中开发商不顾交房条件强行向买房人交房的主要原因。对这种强行交房的行为,买房人应当坚决予以拒绝。所以,本案中张先生的一边保留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一边拒绝收房,这种理性维权的做法无疑是值得购房人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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